日前,黄河新闻网发布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明确全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决定》对小麦、玉米、高粱、水稻、薯类、油料和杂粮等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作出明确规定。
《决定》还分别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五种方式,即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扶持和鼓励政策,便于各地因地制宜,促进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
《决定》明确,扶持以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能热电联产、气化清洁能源利用项目、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加工,推广生物质能炉具和以使用成型秸秆为主的粮食无尘无害产地烘干技术,改善农村用能结构,鼓励生物质发电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合理规划城市布局,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鼓励、支持培养和引进大气污染防治专业人才,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大气环境承载力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或者区域内的重污染行业,可以决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十一条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务院下达省人民政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除国家确定削减和控制排放总量的重点大气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省实行总量削减和控制的其他重点大气污染物。
第十二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